(2017)渝0119行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华民榨菜厂与重庆市涪陵区人社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民榨菜厂,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刘志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9行初65号原告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民榨菜厂,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夏家村8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3657340XB。负责人杨金祥,厂长。委托代理人刘晓东,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涪陵区兴华中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26992617568。法定代表人蒋丰陵,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显贵,该局工伤认定科副科长。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种及灵,区长。委托代理人赵康林,该府复议应诉科公务员。第三人刘志芬,女,汉族,生于1962年11月1日,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民榨菜厂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刘志芬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民榨菜厂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民榨菜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民榨菜厂负担。审 判 长 秦 伟人民陪审员 张玉欣人民陪审员 徐 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周仁海书 记 员 张建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