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0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光普、陈光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普,陈光萍,杨义芬,陈光印,陈光斗,韦恒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执20号申请执行人陈光普,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云南省广南县。申请执行人陈光萍,女,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云南省富宁县。申请执行人杨义芬,女,195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云南省广南县。申请执行人陈光印,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云南省广南县。申请执行人陈光斗,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云南省广南县。被执行人韦恒敢,1974年4月10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住乐业县。因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现于广西南宁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陈光普、陈光萍、杨义芬、陈光印、陈光斗与被执行人韦恒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百中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3.0064万元。因被执行人韦恒敢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韦恒敢因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现于广西南宁监狱服刑。其爱人王美卷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家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所住村委会亦出具证明证实。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而且也同意终结该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百中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麻永彤审判员  周百川审判员  侯成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