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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执2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秋露与谭光荣、谭光华、四川弘鼎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秋露,谭光荣,谭光华,四川弘鼎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2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秋露,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刘长兰,女,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歌乐山街38号。被执行人:谭光荣,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谭光华,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四川弘鼎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安岳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谭光荣,该公司股东。协助单位:安岳紫竹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明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秋露与被执行人谭光荣、谭光华、四川弘鼎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川2021民初17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谭光荣、谭光华、四川弘鼎门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谭光荣、谭光华、四川弘鼎门业有限公司履行向申请执行人秋露偿还借款725000元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5525元、申请执行费9650元。但被执行人谭光荣、谭光华、四川弘鼎门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协助单位安岳紫竹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弘鼎门业有限公司租用了3317平方米的厂房,2017年6月18日,协助单位安岳紫竹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将租用的3317平方米厂房转租给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四川省安岳县分公司,租金350000元,期限一年。该笔租金按合同约定应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四川省安岳县分公司转入协助���位安岳紫竹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帐户内,由协助单位安岳紫竹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被执行人四川弘鼎门业有限公司。现协助单位安岳紫竹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被执行人四川弘鼎门业有限公司厂房租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协助单位安岳紫竹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帐户上存款350000元予以冻结。安岳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助忠审判员  刘 鹏审判员  王明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