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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4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河南省煤炭销售集团力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禹州市神后镇河清三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煤炭销售集团力源实业有限公司,禹州市神后镇河清三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418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煤炭销售集团力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21号。法定代表人胡茂领,董事长。被执行人禹州市神后镇河清三矿,住所地:神后镇清岗涧村。法定代表人詹新华。河南省煤炭销售集团力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禹州市神后镇河清三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2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禹州市神后镇河清三矿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河南省煤炭销售集团力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均自2007年11月26日起计算,其中30万元计至2007年11月30日、20万元计至2007年12月10日、50万元计至2008年3月20日、50万元计至2008年5月4日、50万元计至2008年7月25日、50万元计至2008年11月19日、40万元计至2009年6月4日、60万元计至2009年7月8日、50万元计至2009年7月29日、40万元计至2009年8月28日、40万元计至2009年9月25日、20万元计至2009年10月29日、38万元计至2010年1月12日、12万元计至2010年1月29日、100万元计至2010年11月4日、100万元计至2011年1月18日、939302.22元计至2011年4月12日);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禹州市神后镇河清三矿负担15800元。禹州市神后镇河清三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省煤炭销售集团力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本院执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提出终结本���的申请。同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执字第41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海   亮审判员 王千审判员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关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