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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执恢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玉双执行哈尔滨首泉农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双,哈尔滨首泉农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恢136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双,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宾县宾西镇中学楼小区*单元***室。被执行人哈尔滨首泉农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宾县宾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录恢,董事长。王玉双执行哈尔滨首泉农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宾劳仲字(2016)第2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宾劳仲字(2016)第2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利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