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志强与屈永锋 民间借贷纠纷 终结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强,屈永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490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强,男,汉族。被执行人屈永锋,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志强与屈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7万元及利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2年8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已付利息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28元,申请执行费950元。后协商分期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8执4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马金楼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乔思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