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刑更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陈美奇犯运输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美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更字第493号罪犯陈美奇,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2010)陆法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美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2月25日作出(2011)汕中法刑一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美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1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2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陈美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美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7年2月20日,共获嘉奖12次;2016年7月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美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美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二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益文审判员 林国伟审判员 吴洁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妙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