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根侯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根侯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22民特3号申请人:刘根侯,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申请人刘根侯申请宣告公民刘朝红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根侯称,刘朝红患有精神障碍症。2011年,刘朝红在北京务工期间,因精神障碍症复发,流浪街头。2011年10月31日,刘朝红被北京市昌平区华一医院收容治疗。2011年12月27日,刘朝红被安徽省蚌埠市救助站工作人员带回蚌埠市火车站时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满四年。且经有关部门长时间搜寻无果。现申请人刘根侯向法院申请宣告刘朝红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刘朝红,男,1973年9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汤沟镇先进村共义组1号,系申请人刘根侯之子。申请人刘根侯申请宣告刘朝红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刘朝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公告期间内,刘朝红出现,已被申请人刘根侯带回照看。本院认为,刘朝红现于公告期间内出现,并被家人带回,故宣告死亡的事实不能得到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刘根侯宣告刘朝红死亡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邱养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疏 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