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淑霞、王福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霞,王福顺,王洋,王中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1执864号申请执行人:王淑霞、王福顺、王洋被执行人:王中显原告王淑霞、王福顺、王洋与被告王中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5)龙商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淑霞、王福顺、王洋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申报表以及传票,2016年6月1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6月5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6月8日向龙口市工商管理局查询公司相关情况。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玉 萍审判员 葛 淑 荣审判员 王 淑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道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