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毛剑、朱春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剑,朱春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122号申请执行人:毛剑,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武穴市。被执行人:朱春进,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武穴市。申请执行人毛剑与被执行人朱春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鄂1182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毛剑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春进返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申请执行费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朱春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鄂1182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李金盛执行员 陈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