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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大荣与史立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荣,史立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881号原告:张大荣,女,汉族,1982年4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史立印,男,汉族,1964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凯旋路东宇航路北上海都市花园**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932190799.负责人:杨文胜,总经理。原告张大荣诉被告史立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7)豫1403民初2881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 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月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