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81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381刑初180号公诉机关罗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平,绰号:牛西,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址:罗定市,现住罗定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9日被羁押,同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罗定市看守所。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黄平以200元的价格出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杜某来,杜某来通过微信红包的形式支付了200元给被告人黄平。2016年11月9日晚,罗定市公安局加益派出所联合禁毒大队在罗定市罗城街道陵园路某棋牌室内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黄平,在被告人黄平身上搜获净重1.68克的可疑毒品6小包,在桌子上搜出2台手机,在黄平使用的摩托车内搜出透明密封袋若干和电子称1把,在其住处三楼房间内搜获自制吸毒工具1个、可疑毒品3小包。经鉴定,净重1.68克的可疑毒品6小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其住处搜出的可疑毒品3小包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经用甲基安非他明试纸检测,被告人黄平、杜某来的尿液样本结果均呈阳性,二人的尿液对吗啡、氯胺酮均呈阴性。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黄平因吸毒行为被罗定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另查明,没核实黄平使用的摩托车的所有人及在该车上搜出透明密封袋若干和电子称1把属谁人所有。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意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手机设备详情、手机本机微信账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屏;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清单、机主资料、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清单、转账记录;证人杜某来、张某珊的证言;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毒品尿液取样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检验技术证书;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黄平对指控的事实没异议,自愿认罪,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平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平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认罪,可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净重1.68克的甲基苯丙胺6小包、自制吸毒工具1个予以没收;黄平使用的摩托车、在该车上搜出透明密封袋若干和电子称1把、2台手机、在黄平住处搜出的可疑毒品3小包无证据证实与本案有关或专门用于犯罪,由公安机关处理。综上,考虑到被告人黄平吸食毒品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所处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二、扣押在案的净重1.68克的甲基苯丙胺6小包、自制吸毒工具1个,予以没收。三、继续追缴毒资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小红审 判 员 刘新可人民陪审员 卢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