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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5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变与王欢乐、王天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变,王欢乐,王天增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614号原告:李变,女,汉族,1925年1月12日生,住汝州市。监护人:王天福,男,汉族,住汝州市。被告:王欢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告:王天增,男,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变诉被告王欢乐、王天增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变在接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7日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宗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