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5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变与王欢乐、王天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变,王欢乐,王天增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614号原告:李变,女,汉族,1925年1月12日生,住汝州市。监护人:王天福,男,汉族,住汝州市。被告:王欢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告:王天增,男,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变诉被告王欢乐、王天增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变在接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7日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宗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