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郭兆才与四平市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兆才,四平市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4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兆才,男,1953年1月27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平市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西区南仁兴街389号。法定代表人:田贵龙,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郭兆才因与被申请人四平市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3民终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向再审申请人郭兆才发出传票,申请人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地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兆才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常文敏代理审判员 刘陆璐代理审判员 姜小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邢勇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