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4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城支行与江苏创新日化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市嘉宏物贸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创新日化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市嘉宏物贸发展有限公司,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城支行,徐州天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张馨元,王业峰,朱建军,陈玉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4217号之一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创新日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奇鸣路一号。法定代表人:王业峰,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嘉宏物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燎原巷综合楼(建银开发)709室。法定代表人:陈玉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可栋,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城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黄山路4号。负责人:周松,该支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天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孟沟村。法定代表人:朱慧贞,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馨元,女,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业峰,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建军,男,195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玉光,男,195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上诉人江苏创新日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公司)、上诉人徐州市嘉宏物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城支行(以下简称鑫城支行)、徐州天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鹏公司)、张馨元、王业峰、朱建军、陈玉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9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创新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创新日化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雪晴审判员 苏 团审判员 单德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昱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