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永川区威达钢材经营部与钟云科蒋维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永川区威达钢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和旺物流园内,组织机构代码L4094326-8。经营者:陈建,男,1989年6月22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钟云科,男,1977年1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蒋维贵,女,1979年1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永川区威达钢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钟云科,蒋维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183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钟云科,蒋维贵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永川区威达钢材经营部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68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其中2016年12月20日前已付3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11400元。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保全查封被执行人所有坐落于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号房屋,但系银行抵押物而不宜执行,此外保全查封被执行人车辆二辆,但未能实际控制,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货款68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其中2016年12月20日前已付320000元),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11400元,本案执行费9200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永川区威达钢经营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维贵、钟云科(2017)渝0118执1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审 判 员 旷昌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森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