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强与蒙城县漆园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蒙城县漆园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622行初9号原告李强,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蒙城县漆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蒙城县城关镇漆园办事处蒙宿路1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6220031792453。法定代表人翟献龙,漆园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国清,男,漆园办事处武装部长,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诉被告漆园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拆除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强负担。审 判 长 柏永生审 判 员 张 芳人民陪审员 楚 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雯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