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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3执20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施小明与李银凤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小明,李银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20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施小明,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被执行人:李银凤,女,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施小明与被执行人李银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可执行车辆,名下无房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13466元,执行费102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根建审判员  沈世鸿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