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3执20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施小明与李银凤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小明,李银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20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施小明,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被执行人:李银凤,女,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施小明与被执行人李银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可执行车辆,名下无房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13466元,执行费102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根建审判员 沈世鸿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