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5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单龙生与庄国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龙生,庄国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081号原告:单龙生,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庄国宏,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单龙生诉被告庄国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龙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单龙生负担。审 判 员 刘路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陆 静书 记 员 顾方云书 记 员 戴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