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韩庆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庆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刑初35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庆林,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住泌阳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7]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庆林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建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9日6时57分许,被告人韩庆林驾驶一辆灰色福田牌豫Q×××××小型普通客车,从泌阳县郭集镇龙潭村委袁庄村接学生到郭集镇刘安村委刘安小学去,行驶到泌阳县郭集镇龙潭村委袁庄村南边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韩庆林驾驶的灰色福田牌豫Q×××××小型普通客车未获得校车标牌,该车辆行驶证核定载客6人,实载15人,属于严重超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庆林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获经过、驾驶汽车现场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庆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明知超载具有一定危险性,但在从事校车业务时,仍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超载9人,严重超员,其行为已对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构成威,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案发后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且系初犯,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庆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依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恒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