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1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乃柱、彭守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乃柱,彭守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1民初1275号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天元南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李刚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星,男,1986年出生,住罗山县,该公司员工。被告彭乃柱,男,197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罗山县。被告彭守贵,男,195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罗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彭乃柱、彭守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二被告已将借款还清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乃柱、彭守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