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怀礼与陈鹏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怀礼,陈鹏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2130号申请执行人刘怀礼,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陈鹏义,男,1954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51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鹏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刘怀礼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51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1610元,但被执行人陈鹏义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511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鹏义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的房屋,并委托对该套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现该财产暂时不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5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扬审判员 张伟审判员 姜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穆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