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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任某申请执行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1640号申请执行人任某,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寄料镇。被执行人李某,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煤山办事处。关于申请执行人任某申请执行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会武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暂提供不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亚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子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