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3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开封现代工业炉有限公司与济源市中原精锻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现代工业炉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原精锻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799号原告:开封现代工业炉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尚昱旻,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济源市中原精锻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开封现代工业炉有限公司诉济源市中原精锻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现代工业炉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开封现代工业炉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源市中原精锻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封现代工业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单 春 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