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3民初5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江苏苏和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蔡长荣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苏和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蔡长荣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5557号原告:江苏苏和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翠柳苑(现代广场)9-625。法定代表人:戚懿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枝,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瞿菲菲,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长荣,男,195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江苏苏和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蔡长荣合作经营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江苏苏和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苏苏和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苏和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江苏苏和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保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一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