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3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建强、付维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强,付维佳,唐贵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32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勤慧,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维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运怀动,系付维佳之夫。原审被告:唐贵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上诉人李建强因与被上诉人付维佳、原审被告唐贵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2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建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建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建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李建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雨审判员 李宗洪审判员 何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