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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树明、勐海建有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树明,勐海建有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282号申请执行人:何树明,男,195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勐海建有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勐海县景养路85号。法定代表人:李建,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何树明与梦还建有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