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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1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许一某与吴一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一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海南省定安县人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21执288号 申请执行人:许一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吴某,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许一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赔偿款11861.67元及利息,并交纳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依法通知申请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银行存款及车辆。另是,本院也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备案登记记录。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积极向本院履行了3000元和交纳了本案执行费77.93元后,余款因家庭经济困难,其家中尚有一患病多年的老母亲需要照顾,暂没有能力履行本案剩余的执行款。由于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振军 审判员  蒙绪玺 审判员  潘在敏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光兴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要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核:梁振军撰稿:梁振军校对:王光兴印制:王光兴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7年6月30日印制 (共印6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