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执4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上海美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正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美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正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6执443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美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陆纯。委托代理人孟曾。被执行人上海正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郑莹。原告上海美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正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静民二(商)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美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正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正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延安西路XXX弄XXX号西8层B室系租赁,现已不再经营,其法定代表人郑莹因所涉债务众多目前去向不明。执行中,未查实被执行人上海正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和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创造严格惩戒“老赖”氛围,助推构建诚信社会,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上海正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郑莹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孟曾,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现阶段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合执行现状,本案暂存在执行不能,但申请执行人上海美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正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上海正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美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依据(2015)静民二(商)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陶保林审判员 沈国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鹏程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