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郭良早、范孝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良早,范孝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597号申请执行人:郭良早,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碧,上海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范孝友,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07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孝友的银行存款12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