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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郭良早、范孝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良早,范孝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597号申请执行人:郭良早,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碧,上海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范孝友,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07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孝友的银行存款12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