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刑更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春静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春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拟稿纸案号:(2017)皖03刑更60号缓急:密级:签发:?ggz2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审核:主送:合议成员:?合议成员:?拟稿单位:审监庭拟稿人:白峰份数:1印刷单位:校对人:印刷时间:附件:主题词:标题: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此页无正文)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皖03刑更60号罪犯李春静,男,汉族,1970年4月16日出生,中专文化,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6日作出(2002)淮刑初字第0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春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春静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6日作出(2002)皖刑终字第2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李春静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1日裁定,对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该为五年、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4年4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春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13日至2017年6月17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春静犯罪性质恶劣,其虽在服刑期间能够接受教育改造,但本次减刑周期截止2016年以来存在多次违反监规被扣分总计14分的情形,不能认定其确有认罪悔罪的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春静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春静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赵晓兵审判员白峰审判员陈颉ggz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唐红艳书记员张晚瑶附: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