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建梅与孙鹏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梅,孙鹏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519号原告:王建梅,女,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通榆县。被告:孙鹏双,男,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松原市长岭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王建梅与孙鹏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王建梅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梅撤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王建梅负担。审判员 赵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