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6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樊玉平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玉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26刑初79号公诉机关太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玉平,系农民。2016年7月12日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4月26日该又因涉嫌盗窃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太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玉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旭芳、助理检察员田玉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玉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是:1、2017年4月26日9时许,被告人樊玉平骑电动车窜至太谷县馨祥苑小区1号楼2单元102室,从被害人白某家主卧窗户爬进卧室,将放在卧室写字台抽屉内的30855元现金盗走。2、2017年5月1日13时许,被告人樊玉平窜至太谷县桃园堡村西大街4号,从被害人魏某家大门下方门缝钻入家中,盗取现金773元。对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玉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现金共计3162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玉平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樊玉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当庭自愿认罪,未发表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1、2017年4月26日9时许,被告人樊玉平骑电动车窜至太谷县馨祥苑小区1号楼2单元102室,从被害人白某家主卧窗户爬进卧室,将放在卧室写字台抽屉内的30855元现金盗走。2、2017年5月1日13时许,被告人樊玉平窜至太谷县桃园堡村西大街4号,从被害人魏某家大门下方门缝钻入家中,盗取现金773元。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赃款全部追回,并发还各被害人。对于上述犯罪事实,经当庭质证、认证,定案的依据是: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2017年4月26日对樊玉平持有的现金100元的有288张,20元的有两张,10元的有157张,5元的有49张,1元的有200张,共计30855元予以扣押。2017年5月1日对张某持有的共计733元人民币予以扣押。2、发还清单证实:2017年4月26日将现金30855元发还被害人白某。2017年5月1日将现金773元人民币予以发还张某。3、白某的报案材料4、指认笔录附照片证实:樊玉平指认太谷县馨祥苑小区1号楼2单元102室为其实施盗窃的地点;指认太谷县桃园堡村西大街4号院的临街南房的小卖部里间的纸盒内盗窃了现金,正房里间内床头柜子里盗窃了旧版的人民币。5、太谷县人民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单证实:樊玉平(又名樊金平)于2017年4月19日检查出怀孕14周3天。6、前科材料证实:2016年7月12日被告人樊玉平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2016年1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7、被告人樊玉平的户籍证明8、被害人白某的陈述证实:我家位于太谷县馨祥苑小区1号楼2单元102室。2017年4月26日上午8时左右,我们家人都离开家上班去了,到了11时左右,我回到家时发现卧室写字台原本锁着的两个抽屉都被撬开了,放在抽屉里的3万多元现金被盗,之后我就报警了。被盗的现金100元的有288张,20元的有2张,10元的有157张,5元的有49张,1元的有200张。9、被害人魏某的陈述证实:我在太谷县桃园堡村西大街4号居住。2017年5月1日12时35分左右,我从医院输完液回桃园堡村,走到我家门口时看到门子下面的挡板伸出一只手来,正在往开扳挡板,当时我正和我老婆张某打电话,顺便告诉我老婆家里进小偷一事,让她赶紧回家,过了一会我老婆就回到家,把大门打开后,看到家里正房和南面的小卖部都被人翻动过了,正房里间的床头柜子的旧人民币丢了几张,南面的小卖部里放钱的纸盒少了700多元钱,我就和张某在家里、院里找小偷,结果在厕所附近的篷布找到一名女子,我就拽出来问她是哪里的,怎么来我家偷东西,女子也没有说话,张某摸了一下这名女子身上的口袋,女子就把钱从裤子口袋里掏出来放在了地上都是些面值不等的零钱,周围的人也听说我们家里进了小偷,过来查看,也不知道是谁过来殴打了女子的脸部附近和踢了腿上几脚,后来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放钱的纸盒是一个红白相间的鞋盒子。10、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5月1日12时30分许,我在太谷县桃园堡村正准备吃喜宴时接到丈夫魏某的电话,说家里进人了,让我赶紧回,我就赶紧往家里走,到了家门口以后,魏某告诉我说家里进小偷了,赶紧拿钥匙打开门看看小偷还在不在,我和魏某进门后看见南面的房子里的小卖部门子开了,我就赶紧去查看放在里间的柜子小面放钱的盒子,发现少了钱,后又去正房查看,发现正房里间的床头柜子被翻开,里面的旧版人民币也不见了。我和魏某在家里、院里找了好几回,魏某在厕所附近的篷布下找到一名女子,我就看到这个女子裤子的布袋鼓鼓的,我就拽了一下女子裤子的布袋,钱就掉在地上了,我当时就判断这名女子拿了小卖部盒子里的钱,我就让女子把钱都拿出来放在地上,周围的村里人听说我们家进小偷了,过来查看,也不知道是谁来了后殴打了这名女子,后来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11、被告人樊玉平的供述证实:我怀孕三个多月。2017年4月26日上午快九点时,我骑的新日电动车从家里出来途径家家利北侧的那条街进了古城里面,之后再古城东街我进入了一个小区,我在小区看到好多一楼的窗户没有防护栏我就有了盗窃的想法。我就骑车继续往里走,最后在靠里的好像第二栋或第三栋楼下,我踩到电动车上就推开窗户进入了一楼住户家,我翻进去就是那户人家的卧室,床旁边有个桌子,里面有三个抽屉,我从抽屉里翻到现金3万多元,就顺手从桌子旁边拿了一个绿色的布袋子,我将偷来的3万余元现金放进了布袋子内,其中这些新钱都在一个红色纸袋子内,像是办事喜事准备用的,我偷上钱后手里拿着布袋子从住户门里出来,之后走出单元楼门,骑上电动车沿着东街一路往东,经过东海市场回到了位于粮食小区的出租屋内。我盗窃时穿着的黑色运动服,前左胸有个M标志,两个胳膊上有白色条纹,裤子也是黑色运动裤,两边有白色条纹,穿的绿色休闲布鞋,还戴的一个蓝色医用口罩,口罩我回到家里就扔了。我偷上的钱放到出租屋里了,现在都交给你们了。因为我没有钱,孩子上学需要钱,我怀孕也需要钱,我就想到了盗窃。2017年5月1日13时许,我步行到桃园堡村看到路边的一户人家大门下有缝,并且能钻进去人,我就从大门的缝里钻了进去,进去后我先进了院子的正北房间打开床头柜,看到床头柜里有个钱包,钱包里有老版的红色一块钱纸币,我就将这些一块钱全拿走了,具体多少不清楚,当时也没数。从正北房间出来后就进了正南房间,进去后发现是个小卖铺,看到里面的麻将桌边有个长方形的白色鞋盒,我打开后看到里面放着五角、一元、五元、十元面额的零钱,我挑了一些面额为五元、十元的钱就装到了裤子右口袋里,拿完钱准备离开时,发现院子里有十五、六个人,这些人发现我偷钱就开始打我。这次偷了一共大约770余元,当时那户人家大门锁着的,南北的两个房间没锁。上次民警对我询问时我说自己叫樊金平,因为小时候别人都是这么叫我的,我就这么和民警说了,户口本登记的是樊玉平。1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2017年4月26日对太谷县馨祥苑小区1号楼2单元102室白某家被盗现场进行了勘验,现场发现北侧卧室窗户未上锁无防盗网,在北卧室中间放有一张双人床,双人床南侧放有一个写字台,写字台上有三个抽屉,左侧两个抽屉上有被撬的痕迹。13、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5月1日魏某辨认出樊玉平就是在其家中实施盗窃行为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樊玉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现金31628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樊玉平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樊玉平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樊玉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 琛审 判 员 马宪斌人民陪审员 赵丽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乔雅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