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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执恢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安达市支行申请韩贵江、彭海、兰国良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安达市支行,韩贵江,彭海,兰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恢1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安达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金牛路110号。法定代表人:王洪亮,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军,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安达市邮政储蓄银行职员,住黑龙江省安达市黎明街1委19组41号。被执行人:韩贵江,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彭海,男,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兰国良,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安达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韩贵江、彭海、兰国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东波人民陪审员  孙革新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喜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