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垦利县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东营耀宇工贸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垦利县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营耀宇工贸有限公司,鲁能菏泽电力电缆有限公司,韩云合,郝桂岑,韩培,韩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9号申请执行人:垦利县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华,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耀宇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云合,经理。被执行人:鲁能菏泽电力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翠玲,经理。被执行人:韩云合。被执行人:郝桂岑。被执行人:韩培。被执行人:韩珂。申请执行人垦利县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耀宇工贸有限公司、鲁能菏泽电力电缆有限公司、韩云合、郝桂岑、韩培、韩珂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鲁0521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东营耀宇工贸有限公司、鲁能菏泽电力电缆有限公司、韩云合、郝桂岑、韩培、韩珂的存款情况,因账户余额不足,申请人垦利县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书面同意不再对账户余额进行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申请人无法提供下落,故我院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关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申请人书面同意暂不进行处置。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521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扈亭河审判员 胡军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