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雷与蔡家旺、李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雷,蔡家旺,李克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368号原告:王雷,男,1983年2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汇源巷******号,身份证号码:3411271983********。被告:蔡家旺,男,1986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星光华府*单元****室,身份证号码:3411271986********。被告:李克娜,女,1988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雷诉被告蔡家旺、李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王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王雷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小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