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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雷与蔡家旺、李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雷,蔡家旺,李克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368号原告:王雷,男,1983年2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汇源巷******号,身份证号码:3411271983********。被告:蔡家旺,男,1986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星光华府*单元****室,身份证号码:3411271986********。被告:李克娜,女,1988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雷诉被告蔡家旺、李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王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王雷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小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