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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倪永龙与邢魏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永龙,邢魏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1212号原告:倪永龙,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邢魏超,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原告倪永龙与被告邢魏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倪永龙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永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永龙负担。审判员  张庆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