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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4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唐庆申请执行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庆,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479-1号申请执行人:唐庆,男,汉族,住岳池县九龙镇。被执行人: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203632-7。法定代表人周庆,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的(2017)川1621执478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有限公司位于岳池县东湖公园西侧与九响路东侧之间(天羿荣耀城-酒店会所)1-3层营业用房(房产证号x**),现因申请人唐庆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有限公司位于岳池县东湖公园西侧与九响路东侧之间(天羿荣耀城-酒店会所)1-3层营业用房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有限公司位于岳池县东湖公园西侧与九响路东侧之间(天羿荣耀城-酒店会所)1-3层营业用房(房产证号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杰审判员 刘臣铁审判员 陈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