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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2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金立兵、王桂燕与干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立兵,王桂燕,干建忠,王广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2184号原告:金立兵,男,50岁,汉族,住盱眙县。原告:王桂燕,女,49岁,汉族,住址同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龙盛,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干建忠,男,46岁,汉族,住盱眙县。第三人:王广宏,男,47岁,汉族,住盱眙县。原告金立兵、王桂燕与被告干建忠、第三人王广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金立兵、王桂燕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立兵、王桂燕以通过其他途径主张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立兵、王桂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金立兵、王桂燕负担。审判员  余中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亭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