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2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金立兵、王桂燕与干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立兵,王桂燕,干建忠,王广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2184号原告:金立兵,男,50岁,汉族,住盱眙县。原告:王桂燕,女,49岁,汉族,住址同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龙盛,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干建忠,男,46岁,汉族,住盱眙县。第三人:王广宏,男,47岁,汉族,住盱眙县。原告金立兵、王桂燕与被告干建忠、第三人王广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金立兵、王桂燕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立兵、王桂燕以通过其他途径主张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立兵、王桂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金立兵、王桂燕负担。审判员 余中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亭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