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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7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梅盛兄与张盛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盛兄,张盛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7民初905号原告:梅盛兄,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现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张盛锋,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原告梅盛兄与被告张盛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梅盛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梅盛兄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戴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朱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