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02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马红霞、陈贵平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霞,陈贵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402刑初130号公诉机关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红霞,女,回族,1967年4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2016年11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陈贵平,男,回族,1963年7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5月19日曾因盗窃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6年12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30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红霞、陈贵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亓长惠,被告人马红霞、陈贵平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马红霞、陈贵平在长治市和平医院内科住院部一楼大厅内,马红霞放风,陈贵平盗窃一辆价值1020元的玫红色邦德牌电动自行车。后陈贵平将该车以300元卖至火车站旧货市场,所得销赃款挥霍。破案后,赃物未追回。2、2016年11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马红霞、陈贵平在长治市和平医院老干科住院部,马红霞放风,陈贵平盗窃一辆价值1136元的迎马邦德牌“小红果”电动自行车,二人离开时,马红霞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工作人员当场抓获,陈贵平骑被盗电动车逃离现场。2016年12月15日,陈贵平到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主动投案。破案后,赃物已追回,由被害人李某领取。综上,被告人马红霞盗窃作案2起,价值共计2156元;被告人陈贵平盗窃作案2起,价值共计2156元。另查明,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马红霞、陈贵平退赔被害人贾某某赃款1020元,已由被害人贾某某领取。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红霞、陈贵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抓获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退赔材料、作案工具照片等书证;失主李某、贾某某的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马红霞、陈贵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红霞、陈贵平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红霞当庭认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贵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马红霞、陈贵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红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陈贵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梁 丽人民陪审员 李 斌人民陪审员 白彦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