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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2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紫荆巴国布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汉东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紫荆巴国布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汉东实业有限公司,晏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149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为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1号国航世纪中心A座。负责人陈磊。被执行人成都紫荆巴国布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南路63号。法定代表人:晏爽。被执行人四川汉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高���区神仙树南路55号。法定代表人:李雪妮。被执行人晏有兵,男,汉族,1971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成证内经字第12034号执行证书,受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成都紫荆巴国布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汉东实业有限公司、晏有兵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的房产、车辆、土地及银行账户。2016年6月2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汉东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南路55号:2层(权×××)、5层(权×××)、4层(×××)的房屋共计三套房屋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2016年6月2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成都紫荆巴国布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成都分行的银行存款(账号:74×××40)在18584248.76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2016年9月1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晏有兵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神仙树南路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62×××99)在187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2016年12月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成都紫荆巴国布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成都分行的银行存款(账号:74×××40)30万元予以扣划。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都公证处(2016)成证内经字第1203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