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3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巩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谷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谷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五十条,第二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23民初670号原告:巩某,住甘肃省甘谷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谷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支公司职工。原告巩某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谷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巩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谷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巩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谷支公司赔偿原告巩某472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3日,中国电信甘谷分公司安排刘天仓施工队至安远抢修电信线路,巩某驾驶×××号牌中型客车,途经安远镇的街道时,挂到跨路钢线上,致施工人员杨雄康受伤。巩某当即打电话报警,甘谷县交警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杨雄康随机被送往医院,在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8天。巩某当时垫付了8000元医药费。后杨雄康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裁决,巩某又赔偿了39260元。巩某驾驶的×××中型汽车投保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谷支公司,故依法追偿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谷支公司支付巩某已经赔偿的4726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谷支公司辩称,巩某的×××中型汽车投保于大地保险公司甘谷支公司属实,对杨雄康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数额94520元也认可。巩某所请求的赔偿,因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甘谷分公司、刘天仓已经赔偿了杨雄康,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谷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甘肃信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甘谷分公司铺设光缆工程,该工程于5月份完工。刘天仓在工程中负责施工。2015年7月23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甘谷分公司打电话给刘天仓,让找几个人抢修一下破损的电信线路。刘天仓随即雇佣了杨雄康等人,在甘谷县安远镇抢修破损的光缆线路。杨雄康站在梯子上修理光缆时,被巩某驾驶的×××号牌中型汽车碰撞至电信设施上,致杨雄康跌倒受伤。杨雄康随后被送至甘谷县人民医院、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1.内开放性颅脑损伤、多发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枕顶部硬膜外血肿、左额部硬膜外血肿、颅底骨折、脑脊液鼻漏、头皮血肿;2.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3.血小板减少症。杨雄康共住院治疗28天。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1.杨雄康头部损伤属X(十)级伤残;胸椎骨折属X(十)级伤残;2.杨雄康后续治疗费为6000-8000元;3.杨雄康误工期限为150天;4.杨雄康护理期限为90天;5.杨雄康营养期限为90天。杨雄康在该起事故中的损害数额为94520元(具体为医疗费30816.97元、误工费15810元、护理费94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20元、营养费2250元、交通费174元、住宿费133元、残疾赔偿金18033.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196.44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鉴定费5500元)。后杨雄康将刘天仓、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甘谷分公司等人起诉至法院。在诉讼中,经法院主持,几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甘谷县人民法院对该诉讼作出了(2017)甘0523民初192号民事调解书:1.杨雄康自行承担本次事故各项费用等共计17014元;2.刘天仓一次性赔偿杨雄康各项费用等共计18904元;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甘谷分公司一次性赔偿杨雄康各项费用共计11342元;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甘谷分公司赔偿杨雄康各项费用共计47260元,刘天仓对以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刘天仓、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甘谷分公司随后将巩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谷支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各项费用96614.73元。经法院主持,几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甘谷县人民法院对该诉讼作出了(2017)甘0523民初434号民事调解书:1.被告巩某支付刘天仓、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甘谷支公司47260元;2.在该次诉讼中,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谷支公司不承担责任;3.被告巩某享有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谷支公司追偿的权利。刘天仓、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甘谷分公司、巩某已按照调解书履行了各自的义务,杨雄康如数得到了赔偿。该交通事故发生后,巩某及时报了警,并向大地保险公司甘谷分公司报了案。×××号牌汽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谷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等险种。杨雄康与刘天仓之间系雇佣关系,并非劳动关系。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雄康与巩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本院认为,雇主与雇员之间并非劳动关系的,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责任。雇员的人身损害是第三人所致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杨雄康在雇佣活动中遇到车祸,致其受伤,其选择请求雇主刘天仓、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甘谷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刘天仓、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甘谷分公司共赔偿了杨雄康77536元。之后刘天仓、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甘谷分公司向机动车驾驶人巩某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谷支公司追偿,巩某赔偿了47260元。巩某的车辆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谷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上述规定看,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责任,当事故发生后,如果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便应依该险确定的赔偿范围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本案中,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谷支公司辩称该赔偿已有人支付,故保险公司不再赔偿,该理由显然不能成立。该说法完全与责任保险设立的目的相违背,也不符合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且与(2017)甘0523民初434号民事调解书中,其对被保险人享有追偿保险公司权利的承诺相违背。巩某实际赔偿了47260元,已履行完毕自己的赔偿义务。因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谷支公司应对原告巩某因该起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予以理赔。且应依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进行相应赔偿,具体到本案中,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谷支公司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巩某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比例部分。杨雄康在该起事故中的损害数额为94520元(具体为医疗费30816.97元、误工费15810元、护理费94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20元、营养费2250元、交通费174元、住宿费133元、残疾赔偿金18033.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196.44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鉴定费5500元),(2017)甘0523民初192号民事调解书对该数额予以固定。本次诉讼中,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谷支公司也对该损失数额予以认可,故本案中确定杨雄康的在该事故中的损害数额为94520元。在交强险范围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谷支公司应该承担10000元医疗费、误工费15810元、护理费9486元、交通费174元、住宿费133元、残疾赔偿金18033.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196.44元,共56833.04元。该数额已经超过保险人巩某实际的损失47260元,保险公司支付的应是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故确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谷支公司支付巩某理赔款交强险部分47260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巩某理赔款交强险部分472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谷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立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忠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