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月云与吴仕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云,吴仕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569号原告:王月云,女,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吴仕宽,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王月云与被告吴仕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王月云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王月云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月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王月云负担。审 判 长 林进务人民陪审员 李德锐人民陪审员 杨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君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