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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邦伟与四川新龙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邦伟,四川新龙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536号申请执行人:刘邦伟,男,生于1973年2月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执行人:四川新龙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法定代表人:刘云福,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22民初1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刘邦伟申请执行四川新龙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四川新龙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邦伟工资345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新龙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在另案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川0522民初13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