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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行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朝行与闽侯县公安局祥谦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朝行,闽侯县公安局祥谦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04行初130号原告林朝行,女,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代理人刘庆、黄玉玲,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闽侯县公安局祥谦派出所,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尚干镇祥谦路。法定代表人肖维绪,所长。委托代理人叶国平、江潮志,该所民警。原告林朝行诉被告闽侯县公安局祥谦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有关争议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朝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朝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朝行负担。审 判 长  李晓红人民陪审员  潘珠英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