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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4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浙江佳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象山县丹西街道五丰村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佳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象山县丹西街道五丰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474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佳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679410-4号)。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白鹤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寿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象山县丹西街道五丰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五丰村。法定代表人:余海峰,该合作社社长。浙江佳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象山县丹西街道五丰村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象山县丹西街道五丰村经济合作社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浙江佳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佳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象山县丹西街道五丰村经济合作社与2017年6月30日双方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474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蔡丹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罗鹏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