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1执14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1460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溧阳市华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朱洪金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华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朱洪金,徐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81执1460-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组织机构代码69934381-5。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凯,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菊,女,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溧阳市华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平陵西路281号,组织机构代码:67014087-0。法定代表人朱洪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洪金,男,1971年5月2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徐秀琴,女,1974年8月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溧阳市华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朱洪金、徐秀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溧商初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溧阳市华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借款期内利息1080370.27元;承担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借款本金800万元,按月利率11.625‰计算的逾期利息;承担律师代理费340211元。二、朱洪金对溧阳市华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朱洪金、徐秀琴抵押的位于溧阳市溧城镇平陵西路148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16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7774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2745元,由溧阳市华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朱洪金、徐秀琴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503326.2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溧阳市华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朱洪金、徐秀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为此,本院依法委托江苏苏地行土地房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朱洪金、徐秀琴所有的位于溧阳市溧城镇平陵西路148号房地产进行了评估,同时委托常州国联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上述房屋内的设备、设施进行了评估。该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009.58万元(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为42.0715万元),该房屋内的设备、设施评估价值为28.253万元(详见评估报告)。上述评估报告依法已送达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该房屋的承租人许建方对江苏苏地行土地房产评估有限公司、常州国联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上述房屋的装修以及室内设备、设施的评估提出异议。江苏苏地行土地房产评估有限公司、常州国联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许建方提出的异议分别予以答复。江苏苏地行土地房产评估有限公司还对漏评的房屋隔墙、水暖等材料进行了补充调整,增加评估价值7.8828万元(详见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评估清单)。江苏苏地行土地房产评估有限公司、常州国联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答复已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没有再提出异议。故本院依法对上述房地产(含装修)及该房屋内的设备、设施在淘宝网司法平台进行拍卖。在第一轮拍卖的变卖过程中,竞卖人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114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资产(包括室内装修及设备、设施),上述资产(包括室内装修及设备、设施)依法归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所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属朱洪金、徐秀琴所有的位于溧阳市溧城镇平陵西路148号房地产(含室内装修)及该房屋内的设备、设施以1146万元的价格依法归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所有。二、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等费用依法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审判长 丁文标审判员 金 震审判员 周福岭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洪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