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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73行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成都六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六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成都七婆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京73行初676号原告成都六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南三路88号1幢8层820号。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第三人成都七婆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新春村5组。原告成都六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行政裁决(或其他法律规范规定的裁决类文书名称),于2016年02月0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02月05日立案后,于××××年××月××日向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成都六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成都七婆餐饮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写明发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动,如:被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等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行政裁决(或其他法律规范规定的裁决类文书名称),……(简要概述行政裁决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规范和裁决的内容)。原告成都六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事实与理由)。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写明被告的答辩请求及主要理由)。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证据的名称及内容等);2.……。第三人成都七婆餐饮有限公司述称,……(写明第三人的意见、主要理由以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依据等)。本院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写明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经庭审质证(或庭前交换证据、庭前准备会议),……(写明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写明法院的认证意见和理由)。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区分写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有争议但经法院审查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写明法院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成都六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义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