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刑更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汤永坚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永坚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1584号罪犯汤永坚,男,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宁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永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2年12月27日起至2031年12月26日止),并处没收财产130万元;扣押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的被告人汤永坚退赃款30万元予以追缴,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发还南京雷迪欧媒介有限责任公司;继续追缴贪污、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39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苏刑二终字第0008号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汤永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12月27日起至2029年12月26日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15万元;扣押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的被告人汤永坚退赃款30万元予以追缴,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发还南京雷迪欧媒介有限责任公司;继续追缴贪污、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38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报送本院审理。2017年6月9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6月23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子洲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指派警官杨景旭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汤永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汤永坚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汤永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职务犯罪,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故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出庭警官当庭出示了罪犯汤永坚获得奖励的证据以及财产性判项履行的相关证据。出庭检察院人员就执行机关提供证明罪犯汤永坚改造表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并当庭宣读了减刑、假释案件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呈报罪犯汤永坚的减刑符合法律规定。建议法院依法裁判。经审理查明,罪犯汤永坚于2014年9月25日入监,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在服刑期间,罪犯汤永坚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汤永坚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汤永坚对于原审裁判确定的财产性判项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汤永坚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永坚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9年5月2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嘉祥审判员 方道清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烨 微信公众号“”